本报讯日前,在通州区地税局开展的专项检查中,一家自行销毁发票的餐馆被处以800元罚款。
目前社会上有不少人自以为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过的发票已没有保存价值,便将已使用过的发票随意丢弃或私自销毁,然而殊不知这却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